陕西省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

时间:2023-05-31 11:43:30  来源:陕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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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及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结合陕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及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结合陕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乡村振兴责任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建立职责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的责任体系,锚定建设农业强省目标,举全省全社会之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第三条 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负责、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统筹协调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落实省市县乡村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责任。

第四条 在省委领导下,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推动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责任落实、组织推动、社会动员、要素保障、考核评价、工作报告、监督检查等机制并抓好组织实施。

第二章 部门责任

第五条 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乡村振兴责任主要包括: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职责研究和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二)加快建设农业强省,统筹谋划、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制定出台并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农业强省建设规划及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组织起草有关法规草案,研究制定乡村振兴阶段性和年度目标任务。

(三)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加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控,守牢耕地保护红线,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坚决落实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的要求,不断提高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加大产粮大县奖励支持力度,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发挥秦创原农业板块、杨凌种业平台作用,强化农业科技创新和装备支撑。统筹保数量、保多样、保质量,加快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加快发展生态低碳农业,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和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不断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四)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调整优化帮扶政策,强化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倾斜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镇、村和易地搬迁集中安置点等重点区域,配合做好中央单位定点帮扶,深化苏陕协作,常态化开展督帮提升,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坚决防止出现整村整乡返贫现象。

(五)扎实推进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壮大乡村特色产业,推动农业产业链全链条升级,打造特色产业载体,培强新型经营主体,创新融合发展模式,优化联农带农机制,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业、现代乡村服务业,开发农业多种功能,挖掘乡村多元价值,培育乡村新产业新业态,推动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优化落实“一县一策”、“一县一业”事项清单,推动特色经济、联农带农经济、集体经济协调发展,提升县域主导产业承载和配套服务功能,壮大县域富民产业。

(六)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强化村庄规划,整治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加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逐步实现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目标。

(七)健全党组织领导的乡村治理体系,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常态化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农村活动,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八)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做好农村集体资源资产的权利分置和权能完善,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完善农村产权交易体系,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农垦、农业水价、集体林权等重点领域改革,推动各项改革举措协同配合、系统集成,不断激发农村资源要素活力。

(九)落实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加强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培养、配备、管理、使用,强化乡村振兴人才支撑。加大乡村振兴资金投入力度,强化乡村振兴用地保障。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完善政策体系,畅通城乡要素双向流动,加快城乡融合发展。

(十)实施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工程,总结推介乡村振兴典型经验。组织开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监测评价。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开展乡村振兴有关督查考核、示范创建、表彰奖励等工作。

第六条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安排部署,做好乡村振兴重大政策研究、重大事项协调、重大任务督促落实等工作。围绕“五大振兴”目标任务,完善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协同推进任务落实。

第七条 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乡村振兴各项任务,积极配合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做到有领导分管、有部门负责、有工作部署、有措施保障、有进展成效。

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负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市县镇村责任

第八条 市县镇党委和政府、村党组织乡村振兴责任主要包括: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二)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统领新时代新征程“三农”工作,将乡村振兴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党委和政府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推动乡村振兴的政策措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明确乡村振兴阶段性和年度目标任务,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工作台账,压实工作责任,推进乡村振兴各项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落地。

(三)把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严格“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全面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确保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目标任务高质量完成。用足用好补助政策,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

(四)全面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稳步提高兜底保障水平,持续巩固提升“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水平,聚焦产业就业,注重扶志扶智,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切实运行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坚决防止出现整村整乡返贫,不断缩小收入差距、发展差距。

(五)立足“果畜菜茶菌”等优势特色产业,聚焦农业多种功能和乡村多元价值,塑造“陕农”优势品牌,推动农业产业链全链条升级,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特色产业强县强镇强村。加快建立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促进现代服务业同现代农业深度融合,完善联农带农机制,让农民获得更多产业发展增值收益,多措并举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

(六)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强化人才振兴保障措施,鼓励和引导各类人才投身乡村振兴。选派优秀干部到乡村振兴一线岗位,大力培养本土人才,持续开展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创业带头人培育,有序引导大学毕业生到乡、能人回乡、农民工返乡、企业家入乡,推动形成各类人才支持服务乡村振兴的新格局。

(七)全面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和“美丽乡村·文明家园”建设活动,引导农民群众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提升乡村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移风易俗,推动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八)全面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加强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修复,持续推进乡村绿化美化亮化。建立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测制度,持续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强化农村水环境治理和饮用水源保护,强化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和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推进耕地休耕轮作,加快农业农村绿色发展。

(九)全面推进乡村建设行动,落实乡村振兴为农民而兴、乡村建设为农民而建的要求,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完善水、电、路、气、讯、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整治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革命、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提升农房安全质量,加强隐患排查整治,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推进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推动基本公共服务资源下沉,全面提升农村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文化体育、养老等公共服务水平,加快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县域商业体系,支持数字乡村建设,逐步实现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目标,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十)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强化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健全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加快完善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完善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健全农村公共安全体系,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妥善处理群众信访事项,强化农业综合执法,加强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风险隐患的应急处置。切实减轻基层组织负担,持续开展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整治。

(十一)加快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统筹推动县域空间布局、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等。强化规划引领,因地制宜安排村庄布局,依法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推进村庄建设,严禁随意撤并村庄搞大社区、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积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镇,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

(十二)持续深化农村改革,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巩固提升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切实维护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的各项权益。坚决守住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粮食生产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等底线,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用好试点试验手段,做好农村集体资源资产的权利分置和权能完善,让农民更多分享改革红利。

(十三)强化乡村振兴资源要素配置,把农业农村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领域,预算内投资进一步向农业农村倾斜。逐年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县域新增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乡村振兴。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强化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满足乡村产业、农民住宅用地等合理需求。

(十四)强化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加强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建设,增强工作力量,做好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把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落到实处,深入推进抓党建促乡村振兴。建立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分工落实机制和落实工作台账,压实工作责任,推进乡村振兴各项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落地。

第九条 市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加强上下衔接、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发挥好以市带县作用。

市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责任主要包括:

(一)组织研究区域内的乡村振兴规划,提出阶段目标、年度计划和具体安排,建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责任分工机制,指导县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对乡村振兴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每年主持召开1次党委农村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年度重点工作。每半年主持召开1次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推进完成重点任务。每半年主持召开1次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重点工作、推进重大任务。每年将乡村振兴列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开展专题学习。

(三)定点联系1个以上乡村振兴重点(示范)乡镇,每年到点开展乡村振兴专题调研不少于2次,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

(四)用足用好乡村振兴考核监督、激励约束机制,督促班子成员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单位)乡村振兴各项工作。

第十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是本地区乡村振兴“一线指挥部”。

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乡村振兴工作上,当好乡村振兴“一线总指挥”,责任主要包括:

(一)结合县域实际研究制定乡村振兴规划,明确阶段性目标和年度目标任务,按照中央和省、市要求,制定具体配套措施和年度实施方案,指导乡镇抓好落实。每年专门安排部署“三农”工作,谋划推进乡村振兴的建设平台、建设项目和改革事项,整合各类资源要素,强化项目资金监管,督促指导工作推进。

(二)每年主持召开1次党委农村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年度重点工作。每半年主持召开1次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推进完成重点任务。每半年主持召开1次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重点工作、推进重大任务。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工作调度会或现场推进会,扎实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落地见效。每年将乡村振兴列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开展专题学习。

(三)建立健全乡村振兴推进机制,谋划制定重要政策,全力攻坚重点任务,包抓指导重大项目,确保每年都有实质性进展和成效。

(四)组织明确村庄分类布局,指导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有序推进乡村振兴。统筹推进乡村建设项目库建设,实行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强化乡村建设项目布局、项目统筹和项目管理,对乡村振兴资金项目管理负首要责任,推动资金项目公开透明。

(五)密切联系群众,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定点联系1个以上行政村,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原则上任期内走遍辖区内所有行政村,协调解决具体困难和问题。

(六)强化激励约束,督促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单位)乡村振兴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把乡村振兴作为中心任务,加强统一指挥,加大统筹协调,坚持“一村一策”,实行精准指导,组织开展“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推动资金项目落地,确保重点任务落实,有效发挥基层基础作用。

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切实发挥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作用,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乡村振兴工作,确定阶段性目标任务和年度工作计划,统筹整合各类资源要素,推动重点任务落实落细,打造“一乡一业”、“一村一品”。密切联系群众,经常进村入户,开展调查研究,原则上任期内走遍辖区所有自然村组,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

第十二条 村党组织统一领导村级各类组织,指导推动各项工作,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具体落实各级各部门下达的政策、项目、资金等,依据县级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组织引导农民结合实际提出建设需求,研究确定本村乡村振兴的重点任务、重大项目并抓好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四议两公开”制度,对资金使用、项目建设、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重大事项和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惠农政策落实、土地征收征用、土地流转等重大问题,广泛听取意见,认真调查论证,集体研究决策,确保党务、村务、财务阳光公开。

村党组织书记切实发挥第一责任人作用,团结带领村“两委”班子成员具体抓好乡村振兴政策落实、项目实施,配合开展驻村帮扶、结对帮扶等工作,经常与本村村民谈心交流,每年走遍所有农户,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协调解决实际困难。

第四章 社会动员

第十三条 积极配合中央有关单位做好定点帮扶工作,高质量完成帮扶任务。持续深化苏陕协作,立足资源互补、合作共赢,不断优化协作机制,拓宽合作领域,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劳务协作、园区共建、人才交流、消费协作等落地落实。

第十四条 省级定点帮扶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帮扶责任,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聚焦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明确年度任务,创新帮扶措施,选优派强挂职干部和驻村第一书记,加强工作指导,严格调整轮换、日常管理和考核奖惩,推动政策落实,提高帮扶实效。

第十五条 省内区域对口帮扶双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坚持双向协作、互惠互利、多方共赢,统筹推进各领域对口帮扶,深化各层级结对帮扶,推动区域协同发展。

第十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积极参与乡村振兴。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无党派人士发挥优势助力乡村振兴。

第十七条 支持驻军和武警部队持续推进定点帮扶工作,协助建强基层组织、推进强村富民、提升治理水平、强化民生服务,深化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引导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

第十八条 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和公民个人参与乡村振兴。深入推进“万企兴万村”行动,探索完善企业支持乡村振兴机制。鼓励开展乡村振兴政策理论研究。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十九条 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市级党委和政府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定考核办法,重点考核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以及省委、省政府部署的乡村振兴阶段性目标任务和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农业农村厅每年制定考核工作方案,明确考核指标和具体程序,经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议后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对市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以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省级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奖励评优、政策先行先试等优先考虑的重要参考依据。

市级党委和政府参照上述规定,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县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

第二十条 实行乡村振兴工作报告制度。

各市(区)、县(市、区)、乡镇党委和政府每年6月底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半年进展情况,12月底报告全年进展情况。

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定期向本级领导小组报告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

市(区)、县(市、区)党委应当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作为向本级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全体会议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每年对各市(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情况开展督查,督查结果纳入年度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每年对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情况开展督查。

市(区)、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定期对下级党委和政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开展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政策举措落实落地。

第二十二条 省纪委监委对乡村振兴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执纪问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审计厅、省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乡村振兴政策落实、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及绩效管理等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省统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依照国家制定的乡村振兴进展情况的指标和统计体系,督促指导市(区)、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定期对本地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乡村振兴工作中成效显著的部门、个人和社会帮扶主体予以表彰激励。

第二十五条 完善追责问责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工作中失职渎职,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立常态化约谈机制,加强结果运用,对乡村振兴工作中履职不力、工作滞后的进行约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呼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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